[核心提示]
奉化市2005年2月出台11号文件规定,对所有的户外广告一律收取空间资源费。
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星公司)为此将奉化市城管局、规划局、工商局和市政府告上法庭。尽管海王星公司已经用两年时间先后打了9场官司,但仍无最终结果。此事引起了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继《南方周末》等媒体对此进行大篇幅报道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在前不久分两集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缘起
一份红头文件掀翻广告牌
争议最先从5座T型户外广告牌开始,它们均位于奉化境内的高速公路两侧。
“以前,只要有土地租用协议、有街道的许可手续,符合《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控制距离’,就能到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童海啸说。2004年初,海王星公司如常提交了广告牌的设置申请资料。
但奉化市工商局批示,“同意受理,请规划局签署意见”。
“不在规划区,怎么要找规划局签署意见呢?”童海啸说。但他按要求找了规划局。规划局拒绝签署意见——广告设置地点本来就不在他们管控的范围内。
最终,两家单位说出了实情:他们的广告管理权已经委托给了城管局。“再找城管局,城管局只说广告正在规划,一直拖着不批。”童海啸说。
海王星公司陷入了困境。童海啸请教了律师。这位律师称,“‘请规划局签署意见’是政府部门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门槛’,你不必理会,可以动工建设。”
最先开工的是“同三线”高速奉化段两侧的4座广告牌。海王星公司的施工人员刚进驻工地,城管就出现了。
“他们说我们在规划区内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童海啸说。城管为什么要对海王星公司发出“通牒”?它的依据是2005年2月23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份“红头文件”,该文件中规定,奉化市内所有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和非政府管理的设施和场地的广告设置设施权均有偿使用,并由城管局组织实施。
2005年6月,经奉化市政协领导协调,城管局要求交钱了事。海王星公司最后同意向城管局缴纳4座广告牌的费用,每座每年8000元。其名目为“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
2005年6月,海王星公司又在36省道江拨线的公路旁设置新的T型户外广告,开工后近两个月时间一直没人来过问,但到同年8月25日工程即将竣工时,奉化市城管局突然出动了10多辆汽车,并带上了59名城管人员,对海王星公司设置在此处的广告牌进行强行拆除,并扣压了部分工具和材料。
此次执法行动的负责人之一、奉化市城管局法制科方宇平科长告诉记者,他们是接到了群众举报,说海王星广告公司在高速旁违章搭建广告牌,在查证该公司没有经过审批后,责令停工,但该公司继续搭建后他们才“强拆”的。方宇平说,他们此次执法是多部门联合执法,手续、程序都完全合法。
诉讼
9场官司一场接一场地打
两告城管局乱收费败诉
因为广告牌被强拆,2005年9月3日,海王星公司将奉化市城管局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漫长的9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中,海王星公司认为城管局既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又非广告设置地的产权所有人,无权收取相关任何费用,收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是滥用行政职权。
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奉化市城管局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性质的事业法人,因此,并无行政执法权,收取的3.2万元的行为是受奉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海王星公司不服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决,继续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奉化市城管局并不是本案的合适被告。
告规划局委托执法赢了
告城管局被认定主体不符,海王星公司又开始状告奉化市规划局,因为广告牌不在规划局管理范围内,所以规划局没有权力委托城管局执法。但2005年11月8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还是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法院认为,2005年奉化刚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有319平方公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正好在范围之内,海王星公司在规划控制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广告牌,应予以拆除。
海王星公司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奉化市规划局认定海王星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构筑广告牌证据不足。被告规划局向法院提供的319平方公里的新规划尚未生效。所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最后作出判决,撤销奉化市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奉化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海王星公司胜诉。
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奉化市城管局的执法是违法行为,城管局应该退还扣压物品并对海王星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和道歉。
难获赔偿告奉化市政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奉化市城管局、奉化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一违法行为一直不作改正,海王星公司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
于是,民企“海王星”开始状告奉化市政府。
2006年7月6日,海王星公司提起对奉化市政府乱收费的行政诉讼。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7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理由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个裁定让童海啸十分困惑,因为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是奉化市政府11号文件规定的,是政府委托城管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童海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意外遭遇市政府“30号令”
不管怎么说,海王星公司状告奉
化市规划局的官司最后还是赢了,童海啸为此也该松口气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20日下发的判决书认定,海王星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地点不在奉化市规划范围之内。海王星公司由此认为,既然法院的判决已经作出上述结论,公司以后的工作只要工商局审批就可以了。海王星公司于是拿着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到奉化市工商局催办审批手续,却被工商局退了回来,理由是广告设置违反了奉化市政府30号令。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甬金高速公路奉化段沿线T型高架广告设置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令)规定,甬金高速上的广告牌要离开道路60米,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离高速公路只有49米,违背了30号令的要求。
童海啸告诉记者,海王星公司审批日期是2006年6月12日,而30号令是2006年6月14日出台的,有点为此事“量体裁衣”的感觉。
童海啸认为,即使这样,自己的申请在前,工商局不予审批的做法仍然是行政不作为。
不履行职责起诉工商局
“30号令与之前的《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童海啸说,《条例》要求广告牌与“高速”的距离至少是30米,与30号令的60米相冲突。到底是应该用《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还是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30号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奉化市作为一个县级市,市政府发布的30号令显然不是法律,连法规规章都算不上,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去设置一些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行为,更不应该作为工商局执法的依据。
据此,2006年11月29日,海王星公司又将奉化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工商局不履行广告登记审批职责行为违法。2007年1月23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海王星公司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再诉规划局索赔1300万
2007年2月27日,海王星公司再次将奉化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规划局行政赔偿1300万余元,海王星公司认为是规划局制造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导致公司的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由于政府部门推诿被拖延4年之久,公司因此向客户赔偿违约金,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被迫中断,企业商誉严重毁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希望
省里一份回复倍增信心
童海啸屈指一算,两年来,他和他的公司已经和政府部门连续打了9场官司,而官司的最终结果,他目前仍无法预测。
但让童海啸感到欣慰的是,5月14日,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建设厅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问题给了他一个正式的回复。这份回复明确表示,将暂停执行非公有资源广告费用收取的规定(浙财综字[2006]121号文件,即《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因此,他继续维权的信心倍增。
综合现代金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