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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这10家单位公益性捐赠免所得税
2006年07月21日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专电(记者陈二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见下表)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这一政策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这10家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据了解,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可按上述标准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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